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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就业形态”是指依托互联网等现代信息科技手段

    发布日期:2024-10-23 20:35    点击次数:188

    2024年社会蓝皮书

    中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调查报告

    -本文摘自

    《2024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

    关键词

    就业质量

    权益保障

    作者:

    田志鹏: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国情调查与大数据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李晓菁: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国情调查与大数据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摘要-

    我国数字经济和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催生了新就业形态,也深刻改变了传统的就业结构。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加大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力度”。这是中央政策文件首次提出“新就业形态”的概念。此后,我国政策层面给予新就业形态越来越多的关注。党的二十大报告、“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均提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研究报告(2023年)》显示,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50.2万亿元,占GDP的比重达到41.5%,这一比重相当于第二产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3)》显示,2022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规模约38320亿元,网约车用户、共享住宿用户和在线外卖用户在网民中的普及率分别为38.54%、6.63%和61.44%。快速发展的数字经济和共享经济满足了新消费需求,催生了新就业形态,创造了大量就业岗位。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是数字经济和共享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人力资源基础。本报告使用 2023 年“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CSS)数据,呈现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基本人口特征及其在职业类型、劳动时间、工作收入、专业技能、就业保障、工作稳定性和工作满意度等方面的最新情况。为凸显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特征,本报告进一步比较了其与正规就业者、传统零工劳动者和农民工等群体在以上维度的差异。全面认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特征,对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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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特征

    (一)新就业形态是互联网平台化组织用工的劳动者就业形态

    虽然新就业形态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目前尚未形成“新就业形态”的统一定义。莫荣提出,“新就业形态”是指依托互联网等现代信息科技手段,实现有别于正式稳定就业和传统灵活就业的灵活性、平台化的组织用工和劳动者就业新形态。于凤霞提出,“新就业形态”是新技术革命的产物,是在新业态不断涌现、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加快的大背景下,基于数据驱动和平台支撑的一种比传统雇佣式就业更加灵活、组织更加松散的劳动者就业形态。国家发改委规划司指出,“新就业形态是指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特别是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发展带来的一种就业新模式,体现为劳动关系灵活化、工作内容多样化、工作方式弹性化、工作安排去组织化、创业机会互联网化,正在成为吸纳就业的一条重要渠道”。

    综上所述,新就业形态之所以“新”,主要因其依托互联网平台组织用工,并在工作方式上表现出不同于正式稳定就业和传统灵活就业的多种特征。因此,为明确区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本报告将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劳动者区分为以下三类: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指目前从事的工作必须通过互联网平台(如外卖平台、网约车平台、直播平台、微信微商平台等)完成的劳动者;②传统正规就业者,指不属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但有单位、劳动合同和劳动保障的受雇者,或工作身份为公务员、雇主;③传统灵活就业者,指不属于上述两类的剩余非农就业劳动者。上述三类劳动者中凡户籍为农业者均符合农民工的定义,但鉴于就业结构及“农转非”限制的变迁,本报告不再单独区分农民工这一就业群体。结合 2023 年 CSS 数据信息,上述三类劳动者的操作化定义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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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SS数据显示,在6114个从事非农工作的样本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样本720个,占比11.78%;传统正规就业者样本2187个,占比35.77%;传统灵活就业者样本3207个,占比52.45%。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2年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就业人员总计55688万人,若以此为基数推算,当前我国狭义上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模在6500万人左右。

    (二)新形态劳动者的人口特征

    表2报告了不同就业类型劳动者的人口特征。从结果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平均年龄35.63岁,比传统正规就业者低2.83岁,比传统灵活就业者低7.98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13.19年,比传统正规就业者少0.5年,比传统灵活就业者多3.5年。从年龄和受教育年限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更接近于传统正规就业者。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男性占比54.30%,女性占比45.70%,较之其他两类群体,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性别分布更为均衡。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较为年轻相对应,该群体中未婚比例也更高,占到28.95%。户籍方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农业户口者占比63.45%,这一比例介于传统正规就业者和传统灵活就业者之间。在人口流动方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本地就业的占比66.86%,本省跨县流动就业的占比15.07%,跨省流动就业的占比18.07%。值得注意的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两类群体,新就业形态为跨省转移的劳动力提供了较多就业机会。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区域分布看,华东地区占比41.26%,中南地区占比30.83%,可以说,经济更发达的华东南地区聚集了大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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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状况

     (一)近九成新业态劳动者只从事非农工作

    如前所述,新业态劳动者中户籍为农业者占到63.45%,但从其具体的工作情况看,新业态劳动者目前只从事非农工作的占比88.13%,以从事非农工作为主同时也务农的占比8.86%,以务农为主同时也从事非农工作的占比3.01%。图1比较了不同就业类型劳动者的兼业情况,可以明显看到,新业态劳动者的兼业结构明显更类似于传统正规就业者,这二者中仅从事非农工作的比例明显高于传统灵活就业者。可见,虽然新业态劳动者多为农业户籍,但这些较为年轻的新生代农民工大多选择全职从事非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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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业态劳动者大多从事生活服务业工作

    数字经济和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为传统服务业转型升级赋予新动能,新业态劳动者与传统灵活就业者类似,都更多从事生活服务业工作。例如,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从事批发与零售服务的人员获得网络电商或直播带货的新机会;从事餐饮服务的人员得到了利用外卖平台提供餐饮服务的新机会;从事交通运输、仓储物流和邮政业服务的人员获得了开网约车的新机会;从事居民服务的人员得到了送外卖的新机会。从新业态劳动者与传统灵活就业者相似的职业结构中可以发现,互联网平台的发展拓展了传统服务业的消费场景,为劳动者创造了更多就业机会(见表3、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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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新业态劳动者的周平均工作时间略高于传统正规就业者

    表5报告了不同就业类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从结果看,新业态劳动者每月工作天数最多,平均工作 24.05 天,但每天工作小时数最少,为 8.41 小时。综合计算每月工作天数和每天工作小时数得到新业态劳动者的每周工作小时数为48.45小时,高于传统正规就业者的47.18小时,低于传统灵活就业者的49.48小时。与传统正规就业者相比,新业态劳动者较长的工作时间主要体现在工作天数上,而传统灵活就业者则主要体现在每天工作时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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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新业态劳动者的收入计算方式更多元,收入也更高

    与传统受雇劳动者主要领取固定工资的薪酬计算方式不同,仅约半数的新业态劳动者领取固定工资(月薪、年薪等)。从取酬方式上看,新业态劳动者的收入计算方式更多元,其中“计件工资/按订单计算”工资的比例为25.04%,“按项目提成”的比例为13.29%,“按流量/收益提成”的比例为12.69%。此外,还有一定比例的新业态劳动者领取“计时工资”或“按股份分红/收益”(见表6)。可见,依托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算力提升和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提供的媒介,新就业形态的雇佣双方更容易采用计件工资或按订单计算工资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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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7报告了不同就业类型劳动者的平均月收入及小时工资。从结果看,新业态劳动者月收入均值比传统正规就业者多706元,比传统灵活就业者多3865元;新业态劳动者月收入中位值比传统正规就业者多500元,比传统灵活就业者多2000元。不同类型劳动者的月收入均值和中位值均表明新业态劳动者的收入有一定优势。此外,从小时工资看,新业态劳动者获得的平均时薪为52.38元,同样高于传统正规就业者和传统灵活就业者。单从收入这一维度看,新就业形态确实起到了增加劳动者收入、提升就业质量的重要作用。已有研究也指出,新就业形态提供的就业岗位往往平均收入较高,也更加灵活,明显不同于非正规就业的传统零工。

    (五)新业态劳动者的工作满意度较高

    2023年CSS问卷请受访者用1~10分表达对当前这份工作的总体满意程度,从调查结果看,新业态劳动者的总体工作满意度比传统正规就业者低0.15分,比传统灵活就业者高0.37分(见图2)。可见,在总体工作满意度上,新业态劳动者更接近传统正规就业者,表现出较高的工作满意度。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前文发现新业态劳动者的平均收入高于传统正规就业者,但在工作满意度上却低于传统正规就业者。显然,收入并非决定劳动者工作满意度的唯一因素,解释这一差别需要考察更多就业质量维度,如权益保障和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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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与职业发展

    (一)半数新业态劳动者未被纳入制度化就业保障体系

    表8报告了不同就业类型劳动者的就业身份。从结果看,新业态劳动者中有45.98%的人与单位或雇主签订了劳动合同,还有10.37%的人自己就是雇主或老板,这两类符合正规就业的定义,占全部新业态劳动者的56.35%。可见,超过半数的新业态劳动者可以纳入传统的职业保障体系中。在其他新业态劳动者中,属于受雇者但只签订了劳务合同的占比6.28%,没有签订合同的占比12.86%;属于自营劳动者的占比22.30%;属于家庭帮工的占比2.22%。从新业态劳动者的就业身份看,能够纳入传统就业保障体系的劳动者与无法纳入的劳动者大致各占一半,加强这一半无法纳入者的就业权益保障是持续提升新就业形态就业质量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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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半数左右的新业态劳动者社会保障不完善

    从不同就业类型劳动者拥有各类保险的情况看,传统灵活就业者的各类社会保障覆盖率最低,其次是新业态劳动者,而传统正规就业者的社会保障情况较好。各类社会保障中,覆盖率最高的是医疗保险,传统灵活就业者拥有医疗保险的比例也达到86.20%。其次是养老保险,不同类型劳动者表现出一定差异,传统正规就业者拥有养老保险的比例达到86.17%,新业态劳动者和传统灵活就业者的覆盖率分别为70.72%和58.93%。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覆盖率差异最大,传统正规就业者有两类保险的比例均在七成以上,新业态劳动者在半数左右,传统灵活就业者拥有这两类保险的比例不足两成(见表9)。综合而言,半数甚至以上的新业态劳动者拥有“四险”,但也有半数新业态劳动者缺少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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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凡是与单位或雇主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此处的传统正规就业者四类保险的参保率均未达到100%,特别是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仅在75%左右,主要原因有三:一是本报告定义的传统正规就业者中包含的企业雇主不在强制参加“四险”的范围内;二是部分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不知道企业已为自己缴纳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用;三是部分企业为减少开支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用。对于新业态劳动者而言,凡是可以纳入传统雇佣关系的劳动者均可以依法参加“四险”,而属于平台化组织用工的劳动者则缺乏明确的雇主,因而难以适用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

    (三)两成左右新业态劳动者拥有专业职称或技术等级

    知识和技能在现代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专业技能成为衡量劳动者人力资本的重要标准。一个社会中平均的劳动技能水平也是衡量就业质量的重要指标。在专业技能方面,既可以使用经过国家认证的专业职称或技术等级加以衡量,也可以使用劳动者的主观认定加以衡量。从我国当前社会发展实际看,拥有专业技能的劳动者未必全都获得国家认证。因此,在衡量劳动技能时,需要综合考虑客观的资质与劳动者主观的理解。

    从调查结果看,在新业态劳动者中,拥有专业职称的占比13.77%,这一比例明显低于传统正规就业者,但高于传统灵活就业者;拥有技术等级的占比7.70%,这一比例低于传统正规就业者,与传统灵活就业者大致相当(见表10)。总体而言,在专业职称或技术等级的获得率方面,新业态劳动者相较传统灵活就业者有一定优势,但与传统正规就业者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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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劳动者从事需要一定专业技能的工作但并未考取相关的专业职称或技术等级,有必要考察劳动者对其就业技能状况的主观认识,以全面评估劳动者的工作技能状况。从表11看,新业态劳动者认为自己的工作需要很高专业技能的占比7.36%,认为需要较高专业技能的占比20.53%,认为需要一些专业技能的占比45.83%,认为不需要专业技能的占比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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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注意的是,在客观专业技能方面,新业态劳动者没有专业职称或者技术等级的比例比传统正规就业者高17.84个百分点,比传统灵活就业者低8.53个百分点;在主观专业技能方面,新业态劳动者认为自己工作不需要专业技能的比例比传统正规就业者高4.78个百分点,比传统灵活就业者低21.51个百分点。可见,客观技能获得方面,新业态劳动者更接近传统灵活就业者,但主观技能认知方面,新业态劳动者却接近传统正规就业者。这既反映了当前专业职称或技术等级评价系统可能无法兼容部分新就业形态,也反映了新就业形态相较传统灵活就业技术性更强的特征。

    (四)近1/4的新业态劳动者存在较高失业风险

    从调查结果看,24.58%的新业态劳动者预期在未来6个月内“完全有可能”和“有可能”失业,这一比例比传统正规就业者高6.73个百分点,但比传统灵活就业者低9.96个百分点(见表12)。新就业形态提供的就业岗位确实比传统就业岗位更不稳定、失业风险更高,但这只是相对于传统正规就业者而言的。相对传统灵活就业者,新业态劳动者工作更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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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推动新就业形态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当前中国新就业形态呈现四个新特征

    本报告将“新就业形态”定义为互联网平台化组织用工的劳动者就业形态。结合最新调查数据,当前我国新就业形态呈现以下几个新特征。

    一是平台化的用工模式。互联网平台是新就业形态不可或缺的技术基础,最新数据显示,从事非农工作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必须使用互联网平台完成的比例已超过10%,人数规模在6000万以上。这一新的用工模式是伴随着我国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同步兴起的。2011年是我国移动互联网发展的重要一年,拉开了平台型企业迅速扩张的序幕。我国手机网民规模从这一年的3.56亿猛增至2022年底的10.65亿。快速扩张的手机网民规模带动互联网平台经济飞速发展,以网上外卖为例,其用户规模由2016年底的2.09亿增加至2022年底的5.44亿。2018年我国仅有餐饮配送及外卖送餐服务人员12.5万人。截至2022年6月,仅美团注册的骑手就有470万人。移动互联网和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催生了全新的用工模式。

    二是多样的劳动关系。调查结果显示,约半数的新业态劳动者与雇主签订了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对于剩下一半的新业态劳动者而言,平台用工模式的引入将其与传统灵活就业者区分开来。平台与从业者在现行“劳动二分法”框架下难以充分确认从属性的劳动关系,致使从业人员游离在劳动法调整范畴之外。面对“劳动二分法”造成的新业态劳动者保护难题,学界主流的思路是针对新就业形态的新特征发展出“第三种劳动关系”,建立“劳动三分法”,建立在倾斜保护与不倾斜保护之间给予一定程度倾斜保护的三元框架。

    三是更高的劳动技能回报。调查结果显示,新业态劳动者在客观专业资质获得上更接近传统灵活就业者,但主观技能认知方面却接近传统正规就业者。这表明新就业形态能够更好地将从业者的潜在技能转化为工作收入,毕竟新业态劳动者拥有国家认证的专业职称或技术等级的比例比传统正规就业者低17.84个百分点,但平均月收入却高出706元。互联网平台基于特有渠道、算法等资源优势,在供需匹配、从业培训、资源对接等方面起到放大个体能力的作用,并通过其庞大的用户规模,实现劳动者依靠个人信息渠道无法实现的市场回报,表现出强大的赋能作用。

    四是灵活的社会保险模式。调查结果显示,半数左右的新业态劳动者有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已有研究指出,从事平台工作的劳动者选择以高工时、低保障换取更高到手收入。本报告也有类似的发现,平均而言,新业态劳动者用23.60%的工伤保险参保率和22.81%的失业保险参保率换取了706元的到手月收入。不过,也应该看到,相较传统正规就业者和传统灵活就业者,新业态劳动者更为年轻,未婚比例更高,跨省流动务工的比例也更高,这些因素都会促使该群体选择牺牲一定的社会保障换取到手收入。

    (二)推动新就业形态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

    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的新就业形态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高收入的工作机会,也利用平台特有的优势,提升了劳动者的技能回报。报告结论表明,在政策层面合理、审慎引导的情况下,新就业形态可以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满足劳动者对更高质量就业岗位的需求,加快推动我国产业转型升级。报告也呈现了新就业形态发展中的最大问题,即平台化的就业关系无法有效纳入现行的劳动保障体系中。在此情况下,以就业为基础的各类社会保险不再具有社会强制性,而变成新业态劳动者的个体选择。新业态劳动者从个人当前经济利益出发,往往选择“保障换收入”,但这一选择既不利于个人的长期利益,也不利于社会的总体利益。因此,推动新就业形态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在于结合新业态劳动者的工作状况,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从就业结构看,新业态劳动者中一半左右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是就业保障的重点。从调查结果看,超过七成新业态劳动者有养老保险,近九成新业态劳动者有医疗保险,这无疑得益于我国在职业保障之外建立了十分完善的居民养老和医疗制度。虽然以个人身份参加的居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相较职工医疗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有一定差距,但毕竟为未确立劳动关系的新业态劳动者提供了基础的养老和医疗保障。当然,应看到新业态劳动者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参保率上与传统正规就业者仍有一定差距,未来仍要加大两类保险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参保的便利性,进一步提升新业态劳动者养老和医疗保险参保率。

    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难点是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在现行劳动法下,获得这两类保险的前提是建立雇佣劳动关系。调查结果显示,新业态劳动者的失业风险明显低于传统灵活就业者,接近传统正规就业者,这与新就业形态更加灵活的平台化用工模式有关。从现实看,外卖平台、网约车平台为失业劳动者提供了临时性就业岗位,成为就业蓄水池。因此,新业态劳动者的失业风险是一个总体的行业风险,而非某个劳动者或单个企业的风险。新就业形态的失业问题需要政策层面“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

    综上所述,为新业态劳动者提供职业伤害保障更具迫切性。因此,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专门提出“开展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综合考虑全国多地试点经验,结合新业态劳动者的最新就业状况,本报告提出以下五点建议。

    一是建立完全独立于现行工伤保险的新制度,设立“互联网平台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现有工伤保险制度以法定的劳动关系为前提,另行设立适用互联网平台就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险制度是更为现实、稳妥、可行的选择。从我国和一些发达国家司法实践以及现有学术研究成果看,主流观点认为平台就业所产生的劳动关系不同于“企业 雇员”模式所产生的劳动关系,不宜将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直接纳入职工工伤保险。例如,潍坊市和南通市两地的试点方案是让灵活就业人员直接参加工伤保险,但将原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转嫁给灵活就业人员,既难以实现无单位参保人员应有的保障,也无法纳入大规模、高流动的平台就业人员。因此,平台就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建设既不能套用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也不能试图以此覆盖所有处于非正规雇佣关系的灵活就业劳动者。

    二是以职业伤害保障推动平台企业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比例,合理确定平台企业的连带责任。以外卖骑手为例,其相对更高的职业伤害风险根源在于消费者对送餐时间的要求,而平台企业基于“算法”不断缩减的送餐时效又进一步加剧了外卖骑手的职业伤害风险以及第三人的伤害风险。因此,加强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的根本目的是督促用工方加强劳动者的工作安全保障,最大限度降低职业伤害出现的可能性,这与传统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一致的。试点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是确定平台企业合理的连带责任以及承担连带责任的有效方式。一个可行的方式是由平台企业履行一定的职业伤害保险责任,以此促使平台企业切实履行其安全用工的责任。这方面可以参考浙江省和广东省的试点经验,但基于第一点建议,不宜将平台企业定位为用工主体。

    三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参保的强制性,确保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全覆盖、保基本。只有具有社会保险性质的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才能在全覆盖的基础上实现更大范围的风险分担,实现社会保险的规模效应。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应成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部分,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如江西省九江市的试点经验,而非以商业保险的形式实现,如苏州市吴江区的试点经验。不过,在平台劳动者相关社会保险尚未建立的情况下,目前主要外卖平台或网约车平台已经强制要求平台从业者购买商业性质的人身意外保险,例如,美团外卖平台强制要求外卖骑手购买每人一天三元的商业保险。由此可见,平台劳动者已形成购买保险的传统,在此基础上建立全覆盖的强制性职业伤害保险不仅能够得到保障对象的支持,也能够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优势。

    四是探索与个体行为挂钩的灵活缴费机制,建立定期可调整的保险费率,形成多层次、可持续的保障。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既不同于接受雇主安排的企业员工,又不同于完全自主的自营劳动者。相应地,新就业形态的职业伤害保障在确定平台企业连带责任的同时,也应明确从业者个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因此,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险应在“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下,探索形成多层次的缴费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根据外卖、出行、家政、电商等不同行业的职业伤害风险确定差异化的保险费用,并根据上一年度保费收入支出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其二,参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缴费机制,根据参保人以往保险赔付情况综合计算其未来保费的费率,引导参保人员安全服务。

    五是充分借助新媒体平台等信息传播渠道,大力宣传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增强从业者的安全工作意识。以互联网为媒介的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具有很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版权所有,可以更加有效地接收互联网新媒体平台所传播的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与微信视频号、新浪微博、抖音、快手等新媒体平台展开合作,开通官方政务号,广泛宣传社会保障的相关知识。无论是充分落实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是有效推行新的职业伤害保险制度,都离不开劳动者对于自身权利和义务的充分知晓与理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与宣传部门大力合作,充分利用好我国高质量的互联网基础设施,以劳动者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社会保障的相关知识和信息,并在这一过程中引导劳动者树立安全、健康的工作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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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S:本文经本公号编辑,脚注、参考文献均已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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